三达膜(68810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2:4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三达膜: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以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二)股东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了现场会议之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3、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2、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者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公司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调研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投资者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和记录工作。

(五)投资者沟通会、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2、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举办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3、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4、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相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者泄漏未公开的信息。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七)邮寄资料
1、公司可以根据安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者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者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者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者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并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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