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0007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7:05:46 中财网
原标题:河钢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
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分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
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
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转让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
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
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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