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0007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 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分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 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 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转让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 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 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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