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30122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05:59 中财网

原标题:光庭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2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邮政编码: 430079。
3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购比例为:(表格略)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666.67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认购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表格增加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列,出资方式均为净 资产,出资时间均为2015.8.16,表格略)
9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262.23万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262.23万股,均为普通股。
10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1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12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13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1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5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 月内又自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 内又自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
16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7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承担赔偿责任。
18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有权主体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9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0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189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21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在 本章程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22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23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2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5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6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7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28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删除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 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 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 审批通过后实施。 

29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0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1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2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33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4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35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6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7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8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39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 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 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 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 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 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三)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41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 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就任。
42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43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七)......; (八)......。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七)......;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44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董事任期......。 董事可以......。第一百〇一条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 董事可以......。
45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书面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46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47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 完成补选。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原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不得被提名为 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8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为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49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50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52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 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 整等方面的建议; 3、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 出改进、调整意见; 4、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 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 事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 
53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删除“(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54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55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及表决方式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删除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6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履行其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1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57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58第一百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 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59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0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在发送通 知时,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 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或者采取现场与电子通讯等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在发送通 知时,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 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
61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62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均为3人,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 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三)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 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四)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 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 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 关的事宜。
63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说明。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说明。
64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 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本章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

65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 项至第(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及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本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66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删除
67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68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70新增第七章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重大交易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及表决方式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节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 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适用本节规定。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 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 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 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71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72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3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 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 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 如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 决条件。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的派发事 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 如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议案 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 供参会表决条件。
74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75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76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77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78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79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 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 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80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一家或多家 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其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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