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30122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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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05: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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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光庭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邮政编码:
430079。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
| | |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7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购比例为:(表格略)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666.67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认购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表格增加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列,出资方式均为净
资产,出资时间均为2015.8.16,表格略) | |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262.23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262.23万股,均为普通股。 | |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14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 |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1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
月内又自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
内又自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 | | 1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7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
| | |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承担赔偿责任。 | | 1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有权主体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9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0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189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2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在
本章程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2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23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
| | | 连带责任。 | | 24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25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6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7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 | 28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 删除 |
|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 |
|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
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
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捐赠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
审批通过后实施。 | |
| 29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0 | 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1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2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33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34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35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3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37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8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39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40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
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
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
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
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
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三)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 |
| |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41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
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就任。 | | 42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43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七)......;
(八)......。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七)......;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44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董事任期......。
董事可以......。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
董事可以......。 | | 45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书面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46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二)......;
(三)......;
(四)......;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 | 47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
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原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不得被提名为
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 | | 的规定。 | | 48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为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49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50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1 |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52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
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
| |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
整等方面的建议;
3、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
出改进、调整意见;
4、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
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 |
| |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
事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 | | | 53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删除“(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5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55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及表决方式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删除 |
| |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56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1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 | 57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58 | 第一百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
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 | 59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0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在发送通
知时,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
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或者采取现场与电子通讯等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在发送通
知时,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
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 | | 61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 62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
| | |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
| | |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均为3人,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
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三)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
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四)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
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
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
关的事宜。 | | 63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说明。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
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说明。 | | 64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
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本章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 |
| 65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
项至第(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及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本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66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 删除 | | 67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68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9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70 | 新增 | 第七章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重大交易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担
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及表决方式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
| | |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节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
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
| | |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若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适用本节规定。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 | 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
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
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
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 | 71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72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7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
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
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
| |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
如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
决条件。 |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的派发事
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
如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议案
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
供参会表决条件。 | | 74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7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
|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76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77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7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 | 79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
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
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
(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 80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一家或多家
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其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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