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5-079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2025 10 20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年 月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6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65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5 2025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年10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5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股权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5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114.29万股的1.55%。 3 5.65 / 、授予价格: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等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等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共计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调整为11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56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0月20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4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60.00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65元/股 5、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合法方式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对授予的5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5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10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70%、30.61%(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公司最近1年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0.00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2,335.82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人员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均与公司建立了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由于本激励计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拟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调整为114人。除前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5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5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贝斯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贝斯美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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