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600287):苏豪时尚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苏豪时尚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事项已经2023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工作。 7、2023年5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事项已经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8月14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工作。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总额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自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司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导致公司业绩指标增长与预期指标存在差距,公司2023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全部结束。 (二)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51,900股。 (三)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为2.80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575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后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其调整、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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