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05:29 中财网
原标题:宇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电子邮件;
(六)公共媒体或新媒体平台;
(七)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八)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熟悉证券市场,受到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该等规定为准,公司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一:
承诺书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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