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原条款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
订后条款 |
| 1 | 1.0目的
为强化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1.0目的
为强化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武
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
| 2 | 2.0定义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
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
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 2.0定义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
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
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
事宜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
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 3 | 4.2.5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
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4.2.5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
| 4 | 4.5.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 4.5.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 |
| 5 | 4.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
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 4.7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 6 | 4.8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 4.8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7 | 6.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 6.1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 召开临时会议。 | |
| 8 | 6.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 6.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9 | 6.6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 6.6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
| 序号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原条
款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后
条款 |
| 1 | 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 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
|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
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
| 2 | 3.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
在办理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
续后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其内
容应明晰、具体,并要求明确交
易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3.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在
办理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后
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其内容应明晰、具体
可执行,并要求明确交易双方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
| 3 | 4.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4.3.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3.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3.3上述4.3.1、4.3.2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3.4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3.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 | 4.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4.3.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3.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3.3上述4.3.1、4.3.2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4.3.4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3.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 |
| |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
| 4 | 5.1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根
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
责权限范围审议通过后实施。 | 5.1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
职责权限范围审议通过后实施。 |
| 5 | 5.2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以上的,必须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单次金额
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
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单次金额或者同
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
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发
生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5%的,由公司经营班子
审议。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等行为导致发生关联交易时,
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向深交
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 5.2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单次金额或者同一关联人
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提请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单次金
额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
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发生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5%的,应提请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公司因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发生关联交易
时,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可
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6 | 5.4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所述标准
的,公司须按股东会、董事会、
经理职权范围审议批准。 | 5.4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所述标准的,
公司须按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职权范围审议批准。 |
| 7 | 6.1公司关联交易由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事项以书
面形式报告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 | 6.1公司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事项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
| | 书。 | |
| 8 | 6.2经营班子对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
行审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
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形成书
面意见。 | 6.2经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
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并形成书面意见。 |
| 9 | 6.7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董事会在收到经理报告后应
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议通知。 | 6.7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董事会在收到经理层报告后应
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
议通知。 |
| 10 | 6.8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
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
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
易。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
做出解释。 | 6.8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经理层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
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
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经
理层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
释。 |
| 11 | 6.12公司董事会、经理对关
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可以聘请专业
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 6.12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可以聘请
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原
条款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
后条款 |
| 1 | 1.0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1.0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 |
| | |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2 |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及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及总部各部
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
| 3 | 4.1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负
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
信息管理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 4.1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
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
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4 | 5.1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5.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
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
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5.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收
到与其相关的中标通知书,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 | 5.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属于内幕信息。
5.1.1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
| | 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
5.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1.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1.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5.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1.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5.1.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5.1.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5.1.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
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
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的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
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1.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1.16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
保;
5.1.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
5.1.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5.1.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1.20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
资的计划;
5.1.2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
变化;
5.1.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
变更;
5.1.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1.24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
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5.1.25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
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5.1.2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5.1.2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 5.1.2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
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
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
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 |
| 5 | 新增 | 5.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6 | 6.1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6.1.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6.1.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6.1.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1.4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6.1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6.1.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6.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1.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1.4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 7 |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
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
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 8.10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
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为便于内幕信息保密和工作开展,
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
| 序号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
度》原条款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
度》修订后条款 |
| 1 | 1.0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
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两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1.0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
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
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两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武
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2 | 4.1.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 4.1.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
| | | 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
| 3 | 4.4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4.4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 4 | 4.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4.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5 | 4.6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 4.6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
告等。 |
| 6 | 4.9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4.9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 |
| 7 | 4.12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总部各部门(包括国际事业
部和房地产事业部)和司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
项等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 | 4.12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
各部门(包括国际事业部和房地产
事业部)和司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
| |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以及派出的参股公
司关键管理人员对知悉的其所在
部门、公司的重大信息负有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并支持其
工作的义务。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以及派出的参股公司关键管
理人员对知悉的其所在部门、公司
的重大信息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供并支持其工作的义务。 |
| 8 | 4.1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
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
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事件
动态,以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
实。 | 4.13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
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各相关
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
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
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
露相关事实。 |
| 9 | 5.3.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 5.3.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
| 10 | 5.3.2......
新增 | 5.3.2......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
| 11 | 新增 | 5.3.4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
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
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12 | 新增 | 5.3.5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
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
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 | |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13 | 新增 | 5.3.6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
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
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
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
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
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
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 14 | 5.3.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5.3.7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
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
| |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
| 15 | 5.3.7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 | 5.3.10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
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 |
| 16 | 5.4.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 | 5.4.1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对公司的股票交易
价格和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
|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
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
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
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响的重大事件。
(1)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
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
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的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
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
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
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
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
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
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
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
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
| |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
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
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事项。
(3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7 | 新增 | 5.4.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
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
| 18 | 5.4.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
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
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5.4.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
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
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 19 | 5.4.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5.4.5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
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
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 20 | 5.5.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 | 5.5.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
| 21 | 6.1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程序
6.1.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6.1.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
6.1.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1.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
6.1.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6.1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程序
6.1.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6.1.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
6.1.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1.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 22 | 6.2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
6.2.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即时履行报告义
务;
6.2.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6.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决议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披露,此外披露的信
息应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和董事 | 6.2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
6.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即时履行报告义务;
6.2.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
露,此外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
指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
露。
6.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 |
| | 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6.2.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 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的情形。 |
| 23 | 新增 | 6.3......
6.4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
| 24 | 7.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 7.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
| 25 | 8.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 8.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
| |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
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
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
| | 8.3监事、监事会责任
8.3.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8.3.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8.3.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商协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8.3.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
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
8.3.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 | 删除 |
| |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 |
| 26 | 10.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福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
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商协会报送中期财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商协会报送季度财务报
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制度
进行编制。 | 删除 |
| 27 | 12.2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
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以及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监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 12.2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