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武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 期届满未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3.0原则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2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 相关信息; 3.3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3.4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4.0董事离职情形与程序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4.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4.1.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1.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4.1.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1.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4.1.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期限未满的; 4.1.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4.2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4.3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5.0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5.1董事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5.2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 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5.3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5.4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负有 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5董事离职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管理。 5.6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6.0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6.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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