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20:46:28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武夷: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武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
期届满未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3.0原则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2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
相关信息;
3.3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3.4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4.0董事离职情形与程序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4.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4.1.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1.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4.1.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1.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4.1.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期限未满的;
4.1.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4.2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4.3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5.0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5.1董事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5.2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
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5.3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5.4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负有
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5董事离职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管理。

5.6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6.0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6.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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