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0定义 关联方交易,简称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 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0原则 3.1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1关联交易遵循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3.1.2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 原则; 3.1.3关联交易的定价要遵循市场的公允原则,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交易均不应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3.1.4关联交易遵循回避表决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与关 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3.1.5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原则,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3.2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 当在办理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后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公平、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其内容 应明晰、具体、可执行,并要求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 关联各方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 署协议。 4.0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4.1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 人。 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4.2.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4.3.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3.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3.3上述4.3.1、4.3.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3.4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4.3.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方: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 存在本制度4.2、4.3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4.5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 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4.6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4.6.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6.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6.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6.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6.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6.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6.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6.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4.6.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4.6.10签订许可协议; 4.6.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6.12销售产品、商品; 4.6.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6.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6.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6.16存贷款业务; 4.6.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4.6.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6.1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0分工与授权 5.1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的职责权限范围审议通过后实施。 5.2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单次金 额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单 次金额或者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 应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导致发生关联交易时,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规定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5.3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报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后按 前条规定办理。 5.4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所述标准的,公司须按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职权范围审议批准。 5.5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5.6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没有交易 背景的非经营性资金。 6.0实施与执行 6.1公司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事项以书 面形式报告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6.2经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 行审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形成书 面意见。 6.3公司审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6.3.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 法律纠纷; 6.3.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6.3.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6.3.4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 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6.4经理层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6.5经理层对关联交易形成书面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该 关联交易的书面决议、协议、定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或审议。 6.6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按《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6.7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在收到经理层报告 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 进行审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形成 书面意见。 涉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安排相应人 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 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或损失等的调查报告。 6.8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经理层说明其是否已经积 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 生交易。经理层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 6.9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 素: 6.9.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 必须调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 销售商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 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6.9.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 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 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 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6.9.3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则必须调查 该项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对公司是否有利,以及是否会 损害股东的利益。 6.10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在 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11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6.12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可 以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6.1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 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 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 公司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 报告附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6.14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15关联交易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5.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6.15.2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6.15.3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6.15.4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6.15.5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6.15.6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 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 其业务状况; 6.15.7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意见; 6.15.8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 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并 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供资料; 6.15.9如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关联交易,应明确说明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6.15.10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6.15.11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6.16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措施。 6.17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经理层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6.18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7.0监督与检查 7.1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本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情况,评估 其执行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7.2.1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7.2.2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7.2.3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2.4制度本身的缺陷。 7.3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被检查单 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和完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经理 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0附则 8.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中国武夷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12月修订)》同时 废止。 8.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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