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董事会秘书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1.1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2.0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2.1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2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交所认可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 兼任董事会秘书。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3.1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3.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2.3.3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4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2.5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将 聘任情况及下列资料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5.1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决议; 2.5.2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2.5.3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资料通 知深交所。 2.6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7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2.7.1出现本制度第2.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7.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7.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2.7.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2.8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查,在董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并做好移交档案记录。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 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2.9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10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3.0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3.1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3.1.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3.1.2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3.1.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3.1.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3.1.5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3.1.6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3.1.7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 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3.1.8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3.1.9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2.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3.2.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2.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2.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2.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2.6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3.2.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2.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2.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2.10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2.11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3.2.12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或本制度2.10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 与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3.2.13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3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 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4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2.3 条执行。 3.5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3.5.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3.5.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3.5.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4.0附则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4.1.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制度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4.1.2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4.2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 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4.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中国武夷董事会秘书制度(2023年12月修订)》同时 废止。 4.4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