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20:46: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武夷: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1.1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国武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管理,加强
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武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
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
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2.0定义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
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3.0原则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3.2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3.3保密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4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3.5高效低耗原则
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3.6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4.0接待和推广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能
4.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

4.2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4.2.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4.2.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专
业知识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4.2.3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4.2.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4.3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派人陪同参观,并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
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4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4.4.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4.4.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4.4.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4.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
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4.4.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4.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4.5.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4.5.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4.5.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5.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4.5.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4.5.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6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4.7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4.8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
绝回答。

4.9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4.10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4.11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
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4.11.2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4.11.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11.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4.11.5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4.11.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4.12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4.13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4.14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
悉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4.15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
券。

4.16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
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4.17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18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与特定对象进
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18.1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
相关信息交流;
4.18.2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4.19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
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4.19.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4.19.2活动的详细内容;
4.19.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19.4其他内容。

4.20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4.21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4.22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0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公司2022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国武夷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废止。

5.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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