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00079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经 2025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目的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2.0定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3.0人员组成 3.1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3.2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3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4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 为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中国武夷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3.1至3.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4.0职责权限 4.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4.1.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1.2研究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4.1.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 4.1.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1.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4.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2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经理层人选。 5.0决策程序 5.1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5.2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选任程序: 5.2.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层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5.2.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层人选; 5.2.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5.2.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层人选; 5.2.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层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2.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层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层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5.2.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6.0议事规则 6.1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6.2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3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6.4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5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6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6.7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6.8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9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7.0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 同,《中国武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 订)》同时废止。 7.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7.3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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