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0004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6:46:13 中财网
原标题:长虹华意: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5-05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为根据最新规定修订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及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同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实际情况,删除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表述,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更改前内容更改后内容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 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 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删除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删除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 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第七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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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删除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 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新增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 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 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 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 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 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 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 管理的,应依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委托理财” 的权限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批准程 序,并及时公告决议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告。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 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 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 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 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 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 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依 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委托理财”“对外投资” 的权限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批准程 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 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公司超募资金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 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第二十条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 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删除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 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 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 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 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 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规范 运作》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规范运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 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 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三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 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 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 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公 司将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 理。
新增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删除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删除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修改亦同。
除上述修订外,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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