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 更改前内容 | 更改后内容 |
|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
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
|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
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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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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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
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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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 | 第七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
| | …… |
| 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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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
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三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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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
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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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
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
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
| 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
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
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 |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
| 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
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
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
|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
管理的,应依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委托理财”
的权限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批准程
序,并及时公告决议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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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
|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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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
告。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
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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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
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
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
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
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
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依
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委托理财”“对外投资”
的权限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批准程
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
| |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
年度使用计划。 |
| 第二十条公司超募资金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
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第二十条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
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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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
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 |
| | 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
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
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
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
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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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规范
运作》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规范运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
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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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
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
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
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
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 |
| |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公
司将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
理。 |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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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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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修改亦同。 |
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