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6:04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
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造成的误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发表有
关言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分析师会议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
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
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
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
通的,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调研活动、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
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
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
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
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
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相关领导
复核,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或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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