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接待与推广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6:04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接待与推广制度(2025年修订)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
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
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在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
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
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工作。公司董事长负责督导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
据需要参与重大工作事项。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据
需要参与重大工作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组织日常接待与推广活动,在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协调
公司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接待与推广的各项事宜;并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接待与推广工作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前,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
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
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说明会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
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
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
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
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
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
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要求披露。

第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
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就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特定对象指: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
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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