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600688):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22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揭示风险、发现问题、推动问 题整改、实现价值增值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境内外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 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依法依规对本制度适用主体的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以促进公司 全面贯彻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并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审计监督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部向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应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 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及评估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 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直接报告。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根据审计部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司配备合理规模的审计队伍,专职审计人员应占在岗职工人数的3‰及以上。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 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或企管法律等相关管理工作背景。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 核。 第十条 公司建立兼职审计专家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借助专家力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 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给予保障,并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 有关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 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 况、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五) 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缺陷及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八) 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其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十)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配合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审计规章制度。 (四) 检查公司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相 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开通信息系统查询和相关数据使 用权限,检查信息系统及其后台配置。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等有关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绩效 的建议。 (十) 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 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 括有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和屡查屡犯问题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纪检监督、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 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对审计发现的涉嫌严重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按 规定程序移送纪委(纪检监督部),并根据需要向纪委(纪检监 督部)、巡察组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作为其监督检查 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党建考核和领导班子 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应作为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 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监督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开通信息 系统权限),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导致应发现的 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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