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6031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及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卸任、主动辞职、任期内被解除或更换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等情况,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辞职的具体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议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前通知本人,并给予申辩机会。 解任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在决议生效后及时公告。 第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不晚于正式离职 5日前或公司通知的其他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协助接收人员完成工作过渡。 第八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财务事项,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时,公司应全面梳理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若存在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情况,离职人员仍需继续履行。 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保留追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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