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603208):江山欧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一节 定期报告...............................................................................................3 第二节 临时报告...............................................................................................5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9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1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1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2 第三节 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3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13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14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理.................................14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15第九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制度..........................................................................15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16 第十一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选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四)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过半数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三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秘办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本条参照《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办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和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节 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 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向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 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保证向不同投资者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任何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秘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该等信息,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下属事业部(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各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秘办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570-4729200;传真:0570-469083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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