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300445):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包括借款、银行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开立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融资额度审批权限审批:1、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2、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在前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而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融资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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