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603977):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控股)公司、参股企 业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 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 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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