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绿康(00286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除外)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资财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调查,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使其及时、足额到账,并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四章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完成购买标的当日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同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及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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