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002261):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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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00:20: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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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拓维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董事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
| |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
| 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具体见本章程第七章规定。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伍仟陆佰
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壹拾贰亿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
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
柒拾肆元股,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
|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
下述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
人员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下述窗口
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本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
|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其股东身份后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 |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
| |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
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
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
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
事长和监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 |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
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
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
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和审计
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
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
| 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
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节、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的
建议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
秘书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
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
予以回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
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位董
事和监事并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召开紧急会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
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对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处分的建议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
书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
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位董事并按照董事会会议召
开程序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
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
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
| 会审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
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
时告知当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须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配
合司法部门处理。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
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须追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配合司法部门处
理。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批公司在银行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30%的融资(不包含授信)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湖
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
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
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
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湖南省
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
|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
应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与程序。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
|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 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
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
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
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
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
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
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
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
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
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 |
|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
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
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
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
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
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可以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根据
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
的候选董事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得票数应超过
参加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
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 |
| 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
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
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
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
举,直至选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
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二)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候选董事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
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超过
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之一的候选董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由下次
股东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出应选董事人
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
须符合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三)公司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按规
定披露。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当日
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当日就任。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
| |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设1名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
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
| | (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
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
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八)法律、行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
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 |
|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六十日
内完成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离任的,公司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
离任董事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保留追责追偿的权利。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
|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
名。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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