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
| 原条款原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七章监事会 | 于原章程内删除该章节 |
| 第八章党委 | 第七章党委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 1.新增:修订后于第五章“董事会”中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以及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条例如下: |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 |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
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
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
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
| |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指导性意见;(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
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
| |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2.修订。具体条例如下: | |
| 第一章总则:第十条;
第三章股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
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
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〇八条;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百三十条;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 | 删除原章程中的“监事”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
;
第七章党委: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 删除原章程中的“监事会”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五) 依法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五) 依法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的证明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予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
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公司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 |
| |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
密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若公司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监事会或者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
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若公司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罢免
其监事职务。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监事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罢免其职务。 | 第四十条 若公司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审计委员
会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应当
召开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议,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罢免其职务。 |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
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
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
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
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
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
式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
|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
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
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审议超过公司前一年度经审
计后净资产的30%的单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决策权
、项目审批权和资产处置权)、股权投资合同、资
产收购或出售合同。(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一)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
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审议超过公司前一年
度经审计后净资产的30%的单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
决策权、项目审批权和资产处置权)、股权投资合
同、资产收购或出售合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低于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二)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九十四条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按
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联关系股东出席股东会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应与没有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统计,并由董事会
秘书向股东会报告统计结果,股东与监事会可核实
统计结果。(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由关联股东、董事会或经理向股东会就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说明;非关联股东可以向关联股东、
董事会或经理就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提出质询,关联
股东、董事会或经理有答复或说明的义务。(三)
非关联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向关联股东或公司索取
有关关联交易的资料。(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投票,关联股东、与关联股东有关系的董事
、监事应当回避;(五)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交易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第九十四条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按
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联关系股东出席股东会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应与没有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统计,并由董事会
秘书向股东会报告统计结果,股东与审计委员会可
核实统计结果。(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由关联股东、董事会或经理向股东会就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说明;非关联股东可以向关联股
东、董事会或经理就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提出质询,
关联股东、董事会或经理有答复或说明的义务。(
三)非关联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向关联股东或公司
索取有关关联交易的资料。(四)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投票,关联股东、与关联股东有关系的
董事应当回避;(五)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由非关联交易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一)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名监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
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选聘程序如下:(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
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 |
| 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
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六)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
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
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
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七)在累积投票
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
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
行差额选举。(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
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 | 责。(四)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的提案获得
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五)股东
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
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
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
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六)在累积
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别选举。 |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第五章 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五章 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得少于3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职工代表
董事。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3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职工代
表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
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
送达的方式进行。 | 此条于原章程中删除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