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600862):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高科”或“公司”)经济运行监督体系,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 作,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航高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办法 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 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审计职责,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出具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组织审计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深化审计 结果运用。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意见并反馈执行结果及审计建 议采纳情况。 第五条公司总部、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 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 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营规模、财务收支额较小,不具 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内部 审计人员。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报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委强 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其 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二)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发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及评估作用,其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重点任务组织实施; (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 (四)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五)及时将有关内部审计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 议;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八)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各子公 司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对总部、子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四)组织实施公司各类审计业务,对总部、子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审计整改,验证整改方案及 支撑材料,每半年通报整改情况; (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八)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九)参与协调与外部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十)每半年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包括子公司上报的重大审计发现,对于偶发 性情况应及时上报; (十一)定期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 (十二)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 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 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十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全面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现场审计负责人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用子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其他部门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 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十二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 办法执行。子公司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 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 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依规审计,严格 落实审计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明确审计项目相关负责人及审计 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应分别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司保密工作有关 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 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任免前应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意见征集程序。 第四章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审计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时,应贯彻落实以下 基本要求: (一)常态化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实施情况跟踪审计; (二)遵循任期满五年至少审一次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统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以风险为导向,强化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四)根据监管要求,有序推进专项审计全覆盖。 第十九条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目 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在实施审计前,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规范实施审 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需经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并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呈报公司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正式行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加强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审计通知书、 审计方案、审计核实单、审计工作底稿和支撑材料、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以下工作 保障: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职审计人员; (二)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 间; (三)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予 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设置相应职级的审计岗位,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级待遇标准按照不低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执 行。 第六章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 作要求,单位党组织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整改 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 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财务未调整的不放过)原则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制度流程,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违规追责、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 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违规追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司 法机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管理权限需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隐瞒或阻挠重大审计问题向上级报告; (五)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 (六)因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或者审计资源配备不 足,导致问题长期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严重违反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纪律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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