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41:12 中财网
原标题: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
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浙
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
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八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
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收付。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
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
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
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
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
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
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
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
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
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
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
因等。

第二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原则上投资
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
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出现产品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七)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八)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
进行风险投资;
(九)保荐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下称“超募资金”)的,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
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
子公司增资,应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关规定处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
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适用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一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
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公开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金额5%(不含5%)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
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六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
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人的意见。公
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
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七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
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
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
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50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300万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四十六条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四十七条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
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
范文件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
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
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
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
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
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
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五条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
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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