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 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 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 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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