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600889):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 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除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须出席外,公司总经理可列席董 事会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提名其他人员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五条 前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签署一份要 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有具体会议议题的书面提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 式、电子文档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 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 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 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会议召开、负责会 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搜集,会议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增加的议案,应当先取得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并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 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决策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公司员工的薪酬分配方案;决定全资子企业领导人员 薪酬分配方案,对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决定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三)、(五)、(六)、(七)、(十二)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 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 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对于投资 运用资金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投资项目,董事会有权决定,无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九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经营层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 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应当回避,且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 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不计入法定人数。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不具有表决权,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者放 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 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每一议案的表决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者会议 主持人指定的清点人当场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清点结果; 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清点结果确定议案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 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 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责成专人 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 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 班子成员。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果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 当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等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三、四节关于收 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规定事项的必须公告; 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权 属于股东会,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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