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68870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促 进内控有效运行、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 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内部审计 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 层级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 行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 作秘密,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控失泄密风险,妥善应对失 泄密事件,避免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 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通过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责主业、财务 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 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有利 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体制 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聚焦企业发展战略,紧扣发展质 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 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 查错纠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企业 实现目标。 第六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党委、董事会和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营班子汇报内部审计 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 依法审议和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经党委 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 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 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 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企业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 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 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判断且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审计费用列入财务预算,保证审计工作所必 需的费用。 第三节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方法,提出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二)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 计工作; (三)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 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 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 审计; (五)组织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 及企业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组织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 专项审计; (八)组织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十一)负责各类审计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 (十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 (十三)加强内部监督协同,发挥监督合力,对审计发 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十四)负责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五)对全资子公司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 企业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六)除上述职责外,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十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 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调查相关事项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 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九)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制度。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 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应当向中国振 华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 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报告; (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状况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节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拟订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 程序报经党委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 式。采用自行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法务部配备 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出具审计方案,报经审计部 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用外包审计方式实 施审计的,应依据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选聘,与选定 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根据项目需要对中介机 构进行保密资质审核,审计法务部应指派专人对所聘请中介 机构开展的审计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在实施审计7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 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 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审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 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 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 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 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 意见报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 后,须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审计部门根据会议结论,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 续审计监督并对重大审计问题约谈被审计单位/部门。督促被 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结论和意见所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被 审计单位/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之后90日内向审计部 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和 审计决定的整改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和 审计决定的整改具体执行人。对于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决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及时 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门建立严格 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二级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 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 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审计 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 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人同意书和述职报告、主管领 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 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时,审计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 公司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上级主管部门(如需)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 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的重要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中 国振华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 织人事、法律风控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贯通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节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于做出重大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 以表彰奖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 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 计人员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领 导直至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 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节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 2025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