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300155):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36:00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安居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5 证券简称:
安居宝 公告编号:2025-035
广东
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调整监事会相关制度,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删除“监事会”、“监事”及监事相关规定,部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
同,明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明确董事的任期、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
| |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
| |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
同,明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明确董事的任期、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
| 责人和总工程师。 | 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 |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
| | | |
| | |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
| | | |
| |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
| | | |
| | |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122.7744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6,122.7744万股,均为普通股。 |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款等形式,或者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
| | |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发行股份;
(二)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
| | |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七)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八)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
| | |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
| | | |
| |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 |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
| | |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二十六条的股份可以转让。 | 第二十六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 |
| | | 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 |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
| | | |
| | | |
删除[骆伟明]:监事、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
| | |
| | |
| |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
|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
| | 行。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行。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 |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
| | |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
| | |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
| | |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
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
| | |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
| | | |
|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
| | |
| |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
|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 | 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
| | |
|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 |
| | |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 |
| | |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
| | | |
| | | |
| |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撇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
| | |
| | |
| | |
| |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
| | |
| |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 | | |
| | |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
| 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股款; |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
删除[骆伟明]:大
| |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 | |
|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
| | |
| | 的报酬事项; |
| | |
|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 | |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 | |
|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 | |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 |
|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
| | |
| |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 | |
| |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 |
|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前
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
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
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除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十)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十)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
1、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
联交易。
本章程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衍生品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 | | 事项; |
| |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 | |
| | |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
| |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
|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 |
| | | 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
| | |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
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
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
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
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
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 |
| | | 条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 |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
| | | |
| | |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
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
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
| | | |
| | | |
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下 |
| | 情形: |
| |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
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
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
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进行的投资。
(十五)审议下列衍生品投资事项:
1、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
联交易。
本章程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
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 | |
|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000万元,也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执行。 |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 | | |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也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执行。 |
| | | |
| | 第四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
| | |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
| |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删除[骆伟明]:大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
| |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
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
| |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 |
| | 点。 |
| |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
| |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
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
| |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
| | |
|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 | 第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
| | |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
| | |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 | |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
| | |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
| |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条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
| |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
| | |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
| |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
|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第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会提出请求。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 |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
|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
| |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
| |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
|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
| |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
| | |
| |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
| | |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10%。 |
| | | |
| | | |
| | | |
| | 第条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
| |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 | |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
| | |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条对于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
| | |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
| | |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
| | |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
| | |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 第五十条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
| | |
| |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
| | |
| |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 |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 |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 |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 |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
| |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
| | |
| |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删除[骆伟明]:大
| |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 第五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
| | |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
| | |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 第五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 | |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
| | |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 | |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
| | |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
| | | |
|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
| |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
| |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
| |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
| |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 |
| | 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
| | 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
|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
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第五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
| | | |
| | |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第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
| | |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
| | |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
| | |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第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 | | |
| | |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
| | | |
| | |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
| | | |
| |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
| |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人的姓名;
(二);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
| |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
| | 容: |
| |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
| |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删除 |
| | |
| 第六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
| | |
设置格式[骆伟明]:字体:加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