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601606):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 系,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履 行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为对外捐赠工作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证券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门负责 组织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编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外 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 的,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不 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 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 造便利条件。 第八条 权属清晰原则。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为公司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先行决策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先行履行相关 程序审议,具体程序详见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 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 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司已发生亏损或对外捐赠可 能导致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范审 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 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通过购买实物资 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据确定捐赠价值。以其它非 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案前要按公司资产处置 程序认定其捐赠价值。 第十三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公司科研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 (三)受托管理资产等公司无处分权的财产; (四)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五)权属关系存有争议的财产; (六)变质、残损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 (七)不合格产品; (八)涉密设备物品; (九)公司认为不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财产。 第五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赠人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类型: (一)帮扶性捐赠,即向上级单位、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安排的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救济性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 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 事业的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受灾或定点帮 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或自然人。 第六章 对外捐赠方式、途径与协议订立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方式包括公司统一捐赠和捐 赠单位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捐赠是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 织实施,根据子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与捐赠事项关联性等因 素选择统一捐赠单位,以公司名义向捐赠人捐赠。公司统一 捐赠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灾害时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对外捐赠; (二)上级单位安排的捐赠项目; (三)公司认为需由多家单位共同捐赠的情形。 第十八条 自行捐赠由捐赠单位按照公司批复确定的 对外捐赠方案和预算以捐赠单位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 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 施。 第二十条 捐赠单位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应与受 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使用和 验收等作出约定。 第七章 对外捐赠决策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 算外捐赠分类进行管理。预算内捐赠事项指公司年初批复捐 赠预算所对应的捐赠事项;预算外捐赠事项指公司年初批复 捐赠预算之外需进行捐赠的事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年中 新发起的帮扶捐赠、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初不可预见 的突发性捐赠事项。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进行捐赠,对外捐 赠事项必须按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或经公司预算外审批后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审 批执行程序具体如下: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5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并报公司董事长备案;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5万元(含本数)以上,董事会重 大交易标准下限以下的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 备案;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董事会重大交易标准的捐赠, 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股东会重大交易标准的捐赠, 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捐赠方 案(见二十五条)、预算外捐赠申请表、支持捐赠事由的佐 证文件或资料,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并报上级单位批 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按照逐笔审批原则, 履行本制度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申请文件应附捐赠方案,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等。 第二十六条 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报公司 党群工作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 外捐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也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自身对外捐 赠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制定年度捐赠计划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管理,在审议通过后授权经理层具体实施。子公司在年度捐 赠计划之外发生的捐赠,应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之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八章 对外捐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开展对外捐赠应按照批准的方 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捐赠单位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捐 赠单位原则上要对捐赠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受赠人未 经捐赠单位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的,捐赠单位应停 止捐赠行为,直至该改变获得捐赠单位同意或该改变得到改 正。 第三十条 捐赠单位实施捐赠后应向公司党群工作部 门报送捐赠情况,证券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外捐赠报表编报。 (一)捐赠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预算后,要将对外捐 赠报表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门; (二)捐赠单位在捐赠后应及时将捐赠实施与支出情况 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门; (三)公司党群工作部门汇总编报公司年度捐赠支出报 表,报表编报应确保真实、完整、准确,且与财务决算等财 务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事项完成后,捐赠单位应加强对外 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 的最大效益。 第三十三条 捐赠单位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 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应 列入内部控制检查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长城军工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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