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601606):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长城军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 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设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 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 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的 支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 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各委员会 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 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提案,所有参会委员须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会议记 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 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签名; (八)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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