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与高级管理层权责有 关的事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高级管理层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存在《公司章程》关于不能担任公司董事规定的人 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员。《公司章程》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层。 第二章高级管理层组成及其职权 第一节总经理及其职权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 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依据董事会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总经理负责组织高级管理层召集有关部门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预算,报董事会审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经总经理推荐,报董事长批准选派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委派、更换或推荐。 第九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提名副总经理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 第十条副总经理有行政或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 职务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总经理在制(拟)定、修订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符合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公司高级 管理层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总经理制定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卫生环保、文件 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十三条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 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副总经理及其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 总经理的职责。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财务总监及其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 聘任。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资产运作。 同时,财务总监对公司运作负有监管职能,财务总监列席董事 会。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拟订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资金 运作和利润分配等方案;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和重大经营事项的讨论和实施工 作; (三)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及会计报表的准 确性负责;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经营行 为; (五)监督检查公司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六)参与对公司内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任用、晋 升、调动和奖励的研究决定; (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财务预决算(或计划)、各项费 用支出、付款、资金调拨、经济合同等与分管的副总经理及总 经理进行联签; (八)董事会或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及其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要求行使其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交流情况、研 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 机制。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力求一致。 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由 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主持。总经理 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召集主持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如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于前述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 在会后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 议前一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四条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 知。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传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制定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投资计划、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银行信贷及其他融资或担保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拟订;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拟订;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 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三至第十项内容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 策权限内行使其职权。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产购 买、销售、租赁和转让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相同交易类别下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由行政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 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与会人员意见; (五)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 范围。会议记录原件由行政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 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不超过”都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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