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55:35 中财网
原标题:市北高新: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
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人士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进行审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1.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业务部门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3.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保密
承诺函》,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入档(《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二),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二)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
管理;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
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附件一: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经填报暂 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是 □ 否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是否已经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是 □否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