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 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 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 选举。 第三章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工 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有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 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乘以本次股 东会拟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 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第十七条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八条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九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尽快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 人数的,公司应尽快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相应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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