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履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本公司信息披露,该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和沟通能力;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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