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00:55 中财网
原标题:市北高新: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体现经营者“责、
权、利”相一致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充分激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
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
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第六条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含本人薪
酬内容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与方案,以及调整计划或方案
时,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薪资的构成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及
年度绩效奖组成。

第八条基本年薪根据经营规模、岗位职责、从业资历等因
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税前发放;年度绩效奖以年度经营目标为
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考
核,并核定其个人奖金。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享受和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盈利情况定期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
主要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资变化情况,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个别调整的参考因素;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以公司战略目标和经济效
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高管人员分管工
作完成情况、个人履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
定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其中遵循绩效考核原则如下:
(一)业绩导向原则。考核的指标设计基于公司经营目标及
分管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兼顾公司整体及分管工作业绩;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与激
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
酬下,并作为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主体客观公正;
考核指标科学规范;考核标准、程序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反馈
及时。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室以及其他相关部
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范
围提出。

第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结
果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四条考核期内高级管理人员若发生重大违纪行为或离
职或被董事会免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

第五章其他激励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高级管理人员
进一步提高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计划,并制订
相应的考核办法,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视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另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
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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