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 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及因此取得的各项 权益,是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 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定义和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涉及公司资 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未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济 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设公司; (二)投资新项目; (三)对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 (四)委托理财; (五)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 项目(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 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负责牵头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相应的前 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案设计等工作,对投资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并建立相应保密制度和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 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如系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日常财务管理纳入公司财务部 日常工作范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前需进行前期论证,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组织或上报重大 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该投资项目后,该 投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部或获得授权 的部门、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投资单 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公司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并由投资部或相关授权人员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 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提名、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财务人员等, 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营决策。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建立、指导投资项目公司规范运作,以便 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如发现对外投资有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等异常情况,投资部或相关授权人员应及时向 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由公司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负责查明原因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审计制度,对外投资审计依据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审计室 有权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对外投资 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在适当时机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对 外投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 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 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 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 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 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 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 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 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 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 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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