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市北高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00:55 中财网
原标题:市北高新:市北高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
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及因此取得的各项
权益,是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
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定义和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涉及公司资
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未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济
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设公司;
(二)投资新项目;
(三)对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
(四)委托理财;
(五)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
项目(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
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负责牵头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相应的前
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案设计等工作,对投资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并建立相应保密制度和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
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如系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日常财务管理纳入公司财务部
日常工作范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前需进行前期论证,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组织或上报重大
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该投资项目后,该
投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部或获得授权
的部门、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投资单
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公司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并由投资部或相关授权人员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
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提名、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财务人员等,
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营决策。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建立、指导投资项目公司规范运作,以便
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如发现对外投资有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等异常情况,投资部或相关授权人员应及时向
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由公司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负责查明原因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审计制度,对外投资审计依据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审计室
有权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对外投资
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在适当时机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对
外投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
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
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
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
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
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
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
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
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
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
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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