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00293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31:2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奥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0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 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 力; (四)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深圳删除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条件。删除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 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 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 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 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 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 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 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 作。第七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 任。删除
第十六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 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复印件)。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本 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 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删除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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