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
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
力;
(四)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深圳 | 删除 |
|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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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条件。 | 删除 |
|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力 |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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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
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
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
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
|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
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
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
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
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
作。 | 第七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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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
|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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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
任。 | 删除 |
| 第十六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
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复印件)。 | 删除 |
| 第十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本
细则第五条执行。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
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
|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 删除 |
|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
项。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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