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002935):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31:2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奥电子: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1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天奥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 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天奥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 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 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 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 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 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 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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