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天奥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
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天奥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
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 | |
| | |
| | |
| | |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
| | |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
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
|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
| | |
|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 |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 |
| 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 | 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
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
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
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
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 | |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