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00067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以保障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指令或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档案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计划与公司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向审计委员会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审计部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审计部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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