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000753):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企业管理部、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须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二)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初稿和执行方案初稿; (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四)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战略委 员会根据职权范围,就提交的议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非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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