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00075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 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应 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包括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包括相关技 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 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 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法律等 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六条 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安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 审计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财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 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其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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