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津贴为10.80万元/人/年。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单独领取薪酬,以其实际在公司的任职领取薪酬。 第三条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是指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其年度薪酬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实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原则: 1、以公司制定的战略目标为导向,着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坚持年薪收入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2、以岗位价值贡献为基础,合理分配差距,坚持年薪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3、以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落实健康发展观,坚持年薪收入分配的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年薪制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终奖金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性质、经营管理难度和公司所在地的工资水平、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的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改善情况核定调整。 第三章绩效工资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为基础,与高级管理人员所辖业务的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绩效薪酬的计算:绩效薪酬=岗位绩效薪酬标准×考核系数 第四章年终奖金的确定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的原则,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分解为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年终奖金标准并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年终奖金。 第五章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与管理。 公司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年终奖金考核分别考核的形式完成年薪的计算与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部分,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年薪收入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收入。 第十五条本制度外的奖惩按照公司内部有关员工奖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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