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60306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5年10月15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确定 2025年 10月 24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81.33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 10 24 (六) 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年 10月 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42名激励对象 81.33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5年 10月 15日,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10 24 年 月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确定 2025年 10月 24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81.33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年 10月 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42名激励对象 81.3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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