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等。另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文字性更新表述,统一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统一修改“或”为“或者”,同时更新《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号。
| 奥美医疗:公司章程(2022年9月修订
稿) | 奥美医疗: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稿)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
公司系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按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按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058373914001XH。 |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于201
9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800万股,于2019年3月11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
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检验检
测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器械生产;
消毒器械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
产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
含危险化学品);室内环境检测(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
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检验检
测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器械生产;
消毒器械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
产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
含危险化学品);室内环境检测(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 |
| 器械);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
国内贸易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
疗器械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
医用包装材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
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母婴用品制
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
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销售;面料纺织加工;母婴用品销售;
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户外用
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
及原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医
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
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 器械);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
国内贸易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
疗器械租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
医用包装材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
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母婴用品制
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
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销售;面料纺织加工;母婴用品销售;
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户外用
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
及原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医
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材料改性、
食品药品消毒灭菌的辐射技术开发、咨
询、服务、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
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
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
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人民币810,869,175.45元按1
0.445096236146486的比例相应折合
为公司的股份总额。原枝江奥美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
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
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人民币810,869,175.45元按1:0.4
45096236146486的比例相应折合为公
司的股份总额。原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注册
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 |
| 第十九条
633,265,407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633,265,407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 |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
| |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
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二条 |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
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
| |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
的亏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
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
| |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
免程序。
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
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东及其关联方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
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
序,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
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删除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本章程及相关监
管规则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
赠现金资产等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删除 |
|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资
产”或第(二)项“出售资产”交易时,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较高者为准,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
|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易。 | |
|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除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
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需
按照其参股比例与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共
同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0%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 第五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除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
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需
按照其参股比例与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共
同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
|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同意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违反本章程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实施担保行为,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五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
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金额,需累计计算),且占公司最 | 删除 |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四条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
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
|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包括发出公
告的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包括发出公
告的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3:00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
|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会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 第八十条 | 第八十三条 |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八)公司发行债券;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九)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除外);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
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
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 |
| |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
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切决议。 |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或单一最大股东以书面形
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一最大股东一致同
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 第九十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亦可
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三)职工代表董事及其更换,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
|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
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含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最
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
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
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
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
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
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
| |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〇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
起计算。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
日起计算。 |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
|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
| | 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不以五年为限。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
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
限。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
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
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 |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授予股东大会及总裁法定职权以
外的其他职权。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经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
| 审议: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1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
1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董事 |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关
联交易、融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
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1,000
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
| 会权限内的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提供担保。
(三)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于
董事会权限内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交易。 |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款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 |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500
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500
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
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
| |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5、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
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
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
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
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
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
| 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该
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
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该
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在会议
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短信或微
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3日以前。对于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
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
人、邮寄、短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 |
|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
独立董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
|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
|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下
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 删除 |
|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
发表声明。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四)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声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第(一)项至第(五
项规定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以上同意;行使前条第(六)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第
一百一十五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 删除 |
|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
| |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 | 删除 |
| 事宜。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5年。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
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关董事
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独立董事。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
| |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均由独立董事
担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或审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包括薪酬结构、绩效考
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安排等内容,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
|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三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
|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的工
作,向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
协助总裁开展工作,向总裁负责并报告
工作。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经
营管理会议等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 |
| |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或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公
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执行。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删除 |
|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删除 |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删除 |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紧急
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将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 删除 |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
|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
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
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 |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
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
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
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
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
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 |
|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40
应达到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
2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
|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
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
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
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
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
| |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
|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发出;
(二)以专人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进
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发出;
(二)以专人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
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几种进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几种进行。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件、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进
行。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
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数据电文、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
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短信或微
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
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
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九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二百一十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
|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半
数”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施行。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
程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
准。 |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
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