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002560):期货套期保值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05:58 中财网
原标题:通达股份:期货套期保值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及期权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并称为“公司”),但未经本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公司原材料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和采购成本;对公司库存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铅、锌、锡、银、金、氧化铝、塑料等;
(三)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供应部部长、销售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及期权业务决策,须 2/3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供应部门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及期权相应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供应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供应部及财务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外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3、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总经理或供应部部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及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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