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00256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披露内容的相关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报送。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具体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九)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事项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并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就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时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送达、报备。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人员涉及内幕信息时,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管理制度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严格遵守《证 券法》、《深圳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贵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通达股份 公司代码:002560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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