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未修改 |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根据《公
司法》第
一条修改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确定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九
条修改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十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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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十一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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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未修改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未修改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未修改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十一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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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82,000,000
股,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深圳市
文科园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4月30日为
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出资……。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82,000,000股。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条
注释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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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二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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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未修改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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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的。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五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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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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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节股份转让 | 未修改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八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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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十九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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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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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程指引》
第三十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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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一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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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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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未修改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二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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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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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四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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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五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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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根据《公
司法》第
二十六条
及《上市
公司章程
指引》第
三十六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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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七
条新增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三十八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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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修改编号 |
| |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抽回其股本;
……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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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章节 |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二
条新增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三
条新增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四
条新增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五
条新增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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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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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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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
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业务、
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
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公
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
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
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
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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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
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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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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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六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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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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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其他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其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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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
……
(二)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 | 他交易
……
(二)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 第四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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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超过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5%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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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八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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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四十九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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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条
注释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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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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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一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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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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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二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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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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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10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程指引》
第五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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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四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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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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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五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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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六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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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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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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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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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程指引》
第五十八
条修改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五十九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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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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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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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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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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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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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
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
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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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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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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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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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其他股东大会
通知中要求的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和其他股东大会通知中要求的文件。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其他股
东会通知中要求的文件;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和其他股东会通知中要求的文件。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六
条修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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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七
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六条 | 修改 |
| | |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八 |
| | | |
|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条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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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六十九
条修改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九条 | 修改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一
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二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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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1
会可推举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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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四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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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五
条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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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五条 | 修改 |
| |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七
条修改 |
| | | |
| | | |
| 内容。 | 他内容。 |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八
条修改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七十九
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改 |
|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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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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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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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二
条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2.1.18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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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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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三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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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
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
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
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
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
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
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
决的,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
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
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关
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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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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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
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以后各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
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
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六
条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第2.1.15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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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举产生。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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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表
决权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享有的
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位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表决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表决权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享有的表
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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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八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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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1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 | | |
| | | |
| | | |
| | | |
| 表决。 | 决。 | 第八十八
条修改 |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修改 |
| | |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修改 |
| | | |
| | |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九十一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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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九十二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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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修改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四条 | 修改 |
|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修改 |
| | | |
| | | |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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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九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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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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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未修改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未修改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 | |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程指引》
第九十九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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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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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程指引》
第一百条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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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零
一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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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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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零
二条修改 |
| | |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
会予以罢免。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零
四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零
五条修改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八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零
八条修改 |
| | |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未修改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二
十六条修
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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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5
(四)具有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相关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二
十八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前款第(六)项中的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前款第(六)项
中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二
十七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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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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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
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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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司应当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司应当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会通知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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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 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
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
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
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修改 |
| | | |
| | | |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三节董事会 | 未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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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
人。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
董事三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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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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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 第一百一
十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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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等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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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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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其中不属于《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等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其中不属于《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修改 |
| | | |
| | | |
| (二)对外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
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对外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的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改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一
十五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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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一
十六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一
十七条修
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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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二
十条修改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二
十一条修
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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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为10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 修改 |
| | | |
| | | |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三
十三至第
一百三十
九条新增 |
| |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未修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修改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 | | |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西
十一条修
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条 | 修改 |
| | | |
| | | |
| 3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三年,
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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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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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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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四
十六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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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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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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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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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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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修改 |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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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监事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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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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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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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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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经全体监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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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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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党组织 | 第七章 党组织 | 修改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
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
“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广东文科绿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
委”)。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
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
“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广东文科绿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
委”)。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修改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
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
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
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修改 |
| | | |
|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 修改 |
| | | |
| | | |
| 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其他形式听取职
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制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其他形
式听取职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
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
益。 | |
| | | |
|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修改 |
| | |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未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修改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三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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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四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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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未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五条修 |
| | | |
| | | |
| | | |
|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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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八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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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 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
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
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
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 | 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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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 |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
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修改 |
| | | |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未修改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五
十九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六
十条至一
百六十四
条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未修改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六
十五条修
改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六
十六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 修改 |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
| | | |
| | | |
|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
十九条修
改 |
| | | |
|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修改 |
| | |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未修改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
式进行 | 修改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话、邮件、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进
行。 |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七
十四条修
改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修改 |
| | |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未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修改 |
| | | |
|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修改 |
| | |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未修改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修改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
| |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程指引》
第一百七
十八条新
增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七
十九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十条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十一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30
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三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十四至一
百八十六
条新增 |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百零二条 | 第二百零五条 | 修改 |
| | |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未修改 |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十八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八
十九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 | 根据《上 |
| | | |
| | | |
|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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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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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一条修
改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二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三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四条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五条修
改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六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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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 第二百一十五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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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修改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一百九
十八条修
改 |
| | | |
| | | |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 |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
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修改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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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 第二百一十九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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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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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百零
二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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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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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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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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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百零
五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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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条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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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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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第二百零
七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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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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