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一、变更注册资本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发行了1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亿元。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4日。自公司前次变更注册资本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
”累计转股215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254,733,168股增加至1,254,733,383股,注册资本由1,254,733,168元增加至1,254,733,3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及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同时,《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基于上述调整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
公司”或“新洋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
司”或“新洋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4,733,168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4,733,383元。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下
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等
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即总经理,下同)、
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4,733,1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254,733,168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54,733,38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254,733,383股。 |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
|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
|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1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9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
| |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20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2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
| |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3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4 | 第三十五条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 第三十六条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
| |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
| |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28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
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或资
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或资
金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股东若不能以
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的,公
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或协
助、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或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
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 | |
| 29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0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1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
| | |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四)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份,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
应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会议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等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
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50%
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
|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36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7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
|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或者现场会议结合电子通信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
者现场会议结合电子通信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8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39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0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41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10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10
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2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43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44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4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46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7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
| |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49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并入第六十七条 |
| 50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51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 |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等事项。 |
| 52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3 |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54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55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56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5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58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
| |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5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6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
| |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62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
……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2/3以
上(特别决议)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股
东会有权撤销该关联议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
……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事项)或2/3以
上(特别决议事项)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股东
会有权撤销该关联议案。 |
| 63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4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 |
| | 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
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向监事会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在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相
关的股东会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发言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
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
股东的沟通与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
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股东会在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 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
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选举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五)在关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
会上,董事候选人应发言介绍自身情
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
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与互动,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
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
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
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
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
| |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
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 |
| 65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6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67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68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通过日。 |
| 69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70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7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7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
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 7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7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
| |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5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76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77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8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9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1%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 80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81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设职工董事。 | |
| 82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裁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83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84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
足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不属于
股东会审议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
......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
足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不属
于股东会审议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超过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超过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
司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
| | ...... | |
| 85 | 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整合至第一百零九条 |
| 86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传真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87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8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或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通知
时限为:召开会议前3天。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或
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
为:召开会议前3天。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8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9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91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92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93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9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9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
| | |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9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
| | |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
| | |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01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10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
| | |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09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11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1名及副总裁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
经董事会认定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1名及副总裁若
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111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
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知悉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
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
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112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11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
| 11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115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或聘任合同规定。 |
| 116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117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118 |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 11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 |
| 120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12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12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123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12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125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2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27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 128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12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删除 |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130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 | 删除 |
| 13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13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删除 |
| 13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 删除 |
| |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13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3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3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10%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13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
| | 程序:
……
3.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序:
……
3.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改正。
…… |
| 138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39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4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4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4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4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 146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
| 147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148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或通讯方式进
行。 | 删除 |
| 149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 150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15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等监管部门认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15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5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5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
| |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55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5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7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158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59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
| |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60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四)本章程总裁、副总裁,
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总经理”、“副总经理”同义。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总裁”、“副总裁”,
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总
经理”、“副总经理”同义。 |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章节、条款,《公司章程》中原章节、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进行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