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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
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
载明的事项均以《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四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一名、独立董事五名,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因《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
赠等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事 |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
捐赠等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
| 项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金额计
算);决定除《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 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金额计
算);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
|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
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公司董事长
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 |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召开前一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
的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寄方
式、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
会议召开前一日。
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不受通知时限的约束,随时以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
|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
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
司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
场方式、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与电子
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
司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 |
| | 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